特定店合作意願書

全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甲方)
申辦人 (以下簡稱乙方)


1、 本約至甲方完全建置網路商城、會員組織方法與系統、金流作
業系統等試驗成功後扔然有效。本約原則上一年一簽屆時經公
審通過後視同延續本約,若未通過公審機制則本約自動失效。

2、 本期間為資訊流作業方法,須將依作業規範標準辦理如下:

2-1、 乙方應填寫申請書及附相關資料,如公司行號立案證書、負責
人等影印本、文宣海報或特定店名片。

2-2、 甲方會員至乙方消費,乙方給予甲方手機線上確認作為消費憑證,
交易完成後,甲乙雙方可在全民事業平台(台灣產消會)登入查詢到
交易紀錄,以作為核對結算,乙方讓利部分即為甲方所稱PV值。

2-3、 每週三中午以現金結算一次(不受理支票),此期間若讓利部分
金額累積超過3000元以上,甲方有權力隨時請款,乙方不得有
誤,若違反此規定甲方有權力隨時解其本約,並即將乙方公布
於版面下架,乙方應體認甲方面對眾多消費會員權益及應付款
項支付給會員之責任共識;唯初期結算作業暫以月結為主。

2-4、 乙方若有兩項(含)以上讓利部分甲方所稱PV值,應在店內應事
先告知消費會員,以免造成消費糾紛。

3、 乙方需保證本會會員與一般消費者所銷售商品價格、品質、服務
等等均相同,以免造成市場混亂及消費糾紛,若違者視同本約無
效,甲方有權利公布於版面及下架乙方的一切事宜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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